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鼓勵各單位按照“高水平、開放式、國際化”的原則,積極開展國際知名、國內有重要學術影響、學術特色鮮明、學術創(chuàng)新能力強、學術制度規(guī)范的學術交流活動,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,提高我校的學術知名度,促進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,規(guī)范管理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交流基金,用于資助各單位舉辦的高水平學術交流活動。
第二章 資助范圍及要求
第三條 校學術交流基金資助范圍包括邀請專家來校講學和主辦(包括承辦,下同)在我校舉行的學術會議。
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活動,須符合《江蘇師范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課堂教學、講座、論壇、報告會、研討會、網絡和接受境外資金資助管理規(guī)定》(蘇師大委宣〔2014〕3號)文件要求。
第五條 涉外交流必須履行相關保密手續(xù)。
第六條 邀請專家講學。分順邀和特邀兩種形式。順邀,即專家應其他單位邀請來徐講學,或途經徐州,順便被邀請來我校進行學術交流。特邀,即專家應邀專程來我校進行學術交流活動。本地校外專家來校進行學術活動作為順邀對待。
第七條 舉辦學術會議。我校作為主辦單位并在我校舉行的學術會議。
非我校主辦(含我校有關單位協辦)的學術會議、以人才培養(yǎng)、專業(yè)建設、教學等為主要內容的研討會、培訓會,以及市級學會會議等,校學術交流基金不予資助。
第三章 資助標準
第八條 邀請專家來校講學的資助標準為:
(一)邀請專家為兩院院士、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、近三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會評專家、近兩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會評專家、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、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、國家優(yōu)秀青年基金獲得者、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以及文科特A類期刊的主編或副主編,人數不限,資助5000元/人,順邀資助2000元/人。
(二)邀請境外知名專家學者來校講學,資助2000元/人,順邀資助1000元/人。
(三)邀請其他專家來校講學,每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5人,資助1000元/人,順邀資助600元/人。
原則上,同一專家來校講學每年僅資助1次。
第九條 在我校舉辦的學術會議資助標準為:
學術會議主要包括國際學術會議、全國性學術會議、全省性學術會議或專題學術研討會等。
(一)主辦國際學術會議,資助4000—50000元。國際學術會議應有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(qū)的學者參加,一般校外專家學者不少于30人,海外專家學者不少于5人。
(二)主辦全國性學術會議,資助30000—40000元。全國性學術會議應由國家有關部門、科研機構或一級學會(協會)舉辦、我校承辦,邀請本(學科)專業(yè)著名專家學者參加,一般校外專家學者不少于50人。
(三)主辦全省性學術會議或專題學術研討會,資助10000元。全省性學術會議校外專家一般應不少于30人;專題學術研討會應邀請國內外頂級專家,圍繞某個主題召開的研討會、論壇等。一般校外專家學者應不少于5人。
原則上,同一學科(一級)每年最多資助2次。
第十條 為鼓勵和扶持我校非重點學科開展學術交流活動,學校對沒有優(yōu)勢學科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有關學部(院)邀請高層次專家講學、主辦學術會議,可在相應標準之上增加20%予以資助。
第四章 資助計劃
第十一條 資助各單位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的經費,每年由學校定額列入科技與產業(yè)部的部門預算(學術交流基金),科技與產業(yè)部根據經費情況制定全校學術交流計劃。
第十二條 各單位擬主辦的學術會議,須在經費來源落實的基礎上,提前3個月提交書面報告,送科技與產業(yè)部審核,報學校批準后,列入當年資助計劃。
第五章 資助實施
第十三條 邀請專家來校講學、主辦學術會議須填寫《江蘇師范大學邀請專家學術交流活動申請表》《江蘇師范大學學術會議申請表》,哲學社會科學類學術活動須填寫《江蘇師范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講座、論壇、報告會、研討會審批表》,報科技與產業(yè)部審查。
第十四條 科技與產業(yè)部審查通過后,邀請校外專家來校進行學術交流活動須提前3天、舉辦學術會議須提前1周在校園網“學術海報”專欄發(fā)布學術交流信息,學術交流活動結束后各單位撰寫新聞稿的電子文檔及時發(fā)送科技與產業(yè)部備案。
未在校內信息網“學術海報”專欄發(fā)布學術海報的資助申請,科技與產業(yè)部不予受理。
第十五條 科技與產業(yè)部每年在6月和12月,分兩次受理學術交流活動資助。
第十六條 邀請專家講學資助,邀請單位須提交《江蘇師范大學邀請專家學術交流資助申請表》、照片及財務報銷票據等;申請學術會議資助須將書面總結報告、會議通知、會議議程、通訊錄、會議照片、會議決算報告、財務報銷票據等送交科技與產業(yè)部審批。
校學術交流基金資助的經費主要用于補貼專家和會議代表的差旅、食宿費等。專家講課酬金應從各單位基金及會議籌集到的其他經費中列支。
第十七條 學術交流活動資助經費由科技與產業(yè)部審批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原《徐州師范大學學術交流活動資助辦法(2009年修訂)》(徐師大科〔2009〕4號)同時廢止。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有關規(guī)定不符之處,按上級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與產業(yè)部負責解釋。